惡了6萬給男女被太可,一以2子許配彩禮歲少父母強製
16歲少女被父母高價賣了?今日還有買賣婚姻?
近日,在田東高速服務區內,一少女向服務區的工作人員求助,稱被同車的一夥人強行控製,於是工作人員趕緊報警。
原來,這名少女今年16歲,還是未成年人,其父母在沒經過她的同意下,把她“許配”給當地的一名男子,並收了人家26萬元的彩禮。
但是,少女根本就不喜歡被許配的男子,於是就逃走到廣東,可是行蹤被男子知道了,男子帶著家人強行在少女從工廠的宿舍裏將她帶走,要帶回四川,可想而知,如果少女被帶回去將會有什麽遭遇。
汽車途經高速服務區時,少女以上廁所為由,趕緊求助,於是就有了開頭的一幕。
什麽年代了?還有什麽許配?還有什麽買賣婚姻?
在此事中,少女是無辜的,第一錯的是其父母,好聽的就是把女兒的婚嫁當做生意,難聽點就是販賣人口。
第二錯就是男子及一家,雖然他支付了26萬的彩禮,但那並不等於可以強迫少女結婚。
《民法典》第1042條:禁止包辦、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。
因此,無論是少女的父母,支付高額彩禮的男子都違反了以上的規定。
甚至,男子及其家人用強製控製少女的行為也觸犯了治安管理的規定。
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40條的規定, 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因此對該男子及其參與控製少女的家人完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,對他們處以5-15日的行政拘留。
那又有網友替男子鳴不平,畢竟男子支付了26萬元彩禮,難道要打水漂?
首先,該少女是未成年人,未達法定的結婚年齡,其次,我國實現的是婚姻自由,任何人都不得強迫別人結婚。
且,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適用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的規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所以,如果女子父母拒絕返還彩禮,男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是可以全額要回的。
點評:少女父母買賣婚姻真壞,男子強行將少女控製,妄想帶回強迫行夫妻之實也壞,除了少女是無辜,沒有一方是值得同情。
大家說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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